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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公司郴州分公司与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邓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1265号原告: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游某某。原告: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被告:邓某某,男,汉族,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原告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告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被告邓某某已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5.12元,减半收取292.56元,由原告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玉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亚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