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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江苏云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苏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苏云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苏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204行审29号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847141853937,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长江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国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汤荣国,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苏云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苏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339610,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东丰路28号。法定代表人万秀兰,该公司董事长。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泰姜市监罚字[2016]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泰姜市监罚字[2016]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销售不合格电力电缆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9379.5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不服该处罚决定,于同年9月29日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被执行人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后被执行人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被驳回其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罚款催缴通知书,并于同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309379.5元,加处罚款309379.5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姜堰亚美国际售楼部门前广场上的三盘电力电缆进行执法检查,认定该电力电缆系江苏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且经分别抽样送检,均为“护套失重项目不符合GB/T12706.2-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被执行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发现,该批电力电缆系被执行人公司生产并于2014年10月销售至姜堰地区,该批电力电缆共900米,单价687.51元/米,货值金额合计618759元,无违法所得。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行为确认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一并申请执行的加处罚款309379.5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泰姜市监罚字[2016]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309379.5元,加处罚款309379.5元,合计618759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 洁审 判 员 杨 京人民陪审员 凌 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婧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