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汤军、李仁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军,李仁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汤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仁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军、李仁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汤军、李仁宙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汤军、李仁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汤军、李仁宙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阴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4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佳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