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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翟文艳与刘中远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文艳,刘中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翟文艳,女,汉族,1964年10月15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刘中远,男,汉族,1969年3月22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保证人朱宝成,男,1958年4月7日生,汉族。保证人刘中华,男,1971年6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翟文艳与被执行人刘中远、保证人朱宝成、刘中华欠款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绿民督字第14号支付令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及保证人给付本金15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帐户若干,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余额为非0.00元的银行帐户,因余额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暂未进行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薄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