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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1098-1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05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优购科技有限公司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优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1098-11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05871731-1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优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1057号科技大厦二期A栋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746025。法定代表人:翟鑫,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优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购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九案,不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2408-2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九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汉华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优购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微博使用的侵权图片;2、优购公司赔偿汉华公司经济损失每案7000元、合理维权费用每案3000元;3、优购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原审判决:一、优购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汉华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27000元;二、驳回汉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汉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优购公司赔偿汉华公司每案经济损失7000元、每案合理维权费用3000元,每案共计10000元;2、改判优购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上诉人优购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汉华公司的起诉或驳回汉华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汉华公司承担。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及庭审笔录。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优购公司提交以下证据用以证明上诉人汉华公司并非适格主体,上诉人汉华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属错误:一、cvg.cn域名注册信息打印件,经信息显示,注册人为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该网站既未开通,亦未备案;二、www.fotomore.cn、www.vcg.com、www.vcg.cn三个互联网站的备案查询情况打印件,该查询结果显示www.vcg.com、www.vcg.cn审核时间均显示为2017年7月27日,目前三个网站仅www.vcg.com有效使用。上诉人汉华公司质证认为:1、其主张的涉案图片所属的网站均为www.vcg.com;2、对上诉人优购公司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3、网站查询结果显示的审核时间均为年审时间,并非开通时间。另查,上诉人优购公司主张GettyImages,Inc.并不享有著作权,并对其是否使用涉九案图片,主张以上诉人汉华公司提交的证据为准。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九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有三:一为GettyImages,Inc.公司是否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及上诉人汉华公司是否为本九案的适格主体;二为上诉人优购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三为本九案民事责任如何确定。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优购公司主张GettyImages,Inc.公司不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并未提供拥有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直接证明,即便GettyImages,Inc.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上诉人汉华公司仍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九案中,上诉人汉华公司主张保护的摄影作品已经展示在网址为www.vcg.com的网站上,并在上述网站中展示的请求保护的摄影作品均标明“gettyimages”,并附有图片编号、尺寸、品牌、版权申明等内容,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上诉人优购公司虽主张GettyImages,Inc.公司不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故本院依法认定GettyImages,Inc.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经过公证的GettyImages,Inc.公司的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诉人汉华公司基于GettyImages,Inc.公司授权,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Inc.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而涉案图片已包含在GettyImages,Inc.公司《授权确认书》所列附件中。因此,上诉人汉华公司在获得GettyImages,Inc.公司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上诉人优购公司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发表,上诉人优购公司有条件接触。上诉人汉华公司提交时间戳认证文件、时间戳光碟文件、涉嫌侵权网页截图可以证实,上诉人优购公司认证并管理的新浪微博使用了与诉请保护作品相同的图片。上诉人优购公司在未经许可,也未举证证明其使用属法律规定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下,在其经营的新浪微博上使用了上诉人汉华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犯了上诉人汉华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三:鉴于上诉人汉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及上诉人优购公司因侵权所获之利润,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持续时间、侵权行为后果等因素酌情判定上诉人优购公司赔偿上诉人汉华公司合理开支及经济损失每案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优购公司、汉华公司关于赔偿数额的上诉,均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汉华公司、上诉人优购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九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九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25元,上诉人深圳市优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