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顾凤芹与吉林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凤芹,吉林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顾凤芹。被执行人:吉林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凤芹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吉0221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将全部执行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支取全部执行款68615.40元,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929.00元,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季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