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福玲、李黄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玲,李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619号申请执行人刘福玲,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李黄军,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本院在执行刘福玲与李黄军(2017)浙0782执61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龚英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