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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九江海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九江海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797号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被告:九江海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法定代表人:郭富,负责人。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海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慧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蒋 慧审 判 员  虞增鑫人民陪审员  严融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