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080号原告: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文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6323796X(1-1)。法定代表人:方文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瑞,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92861691W。法定代表人:石子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石雷,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元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尹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