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2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前富与谢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前富,谢立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1501号原告:王前富,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谢立海,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王前富与被告谢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前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立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前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谢立海偿还王前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从2017年6月15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王前富的外甥郑明端和谢立海系朋友关系。2017年5月15日,谢立海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王前富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息按3%计算,由郑明端担保,并出具借条一张供王前富收执。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后,谢立海仅支付一个月的利息,拒不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故王前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谢立海未作答辩。王前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张。因谢立海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王前富提交的借条合法有效,可证明如下事实:1.2017年5月15日,谢立海向王前富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3%计算,郑明端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借款后,谢立海向王前富支付了一个月的借款利息。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前富请求判令谢立海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其主张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偏高,本院调整月利率为2%。谢立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谢立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王前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从2017年6月15日起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谢立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宁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晶晶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