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民初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妤与张志刚、戴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妤,张志刚,戴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13民初636号之一原告:刘妤,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萍,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刚,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戴海燕,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刘妤与被告张志刚、戴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刘妤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妤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7520元,由原告刘妤负担。审 判 长 江雪珍人民陪审员 唐水萍人民陪审员 邓李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付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