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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菊凤、黄周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凤,黄周荣,黄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925号申请执行人:陈菊凤,女,194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黄周荣,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黄周华,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民一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黄周荣、黄周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周荣、黄周华各支付申请人医疗费、赡养费5,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合支付5,550元,但被执行人黄周荣、黄周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周荣、黄周华银行的存款5,550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周荣、黄周华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