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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1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姚佳玉、尹真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佳玉,尹真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1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姚佳玉,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尹真珍,女,195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尹真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尹真珍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O二O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