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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刘在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在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9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在勇,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仁怀市。2016年9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辩护人钱钞,贵州习水(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在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需要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后于2017年7月8日裁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在勇及辩护人钱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刘在勇持证驾驶贵C×××××号小型轿车从仁怀市鲁班镇方向往中枢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仁怀市鲁班大道冠英街道路段时与马某持证驾驶的贵C×××××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接触造成交通事故,致贵C×××××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刘某、朱某、龚某、张某等人受伤,后刘兴典经送仁怀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案发后被告人刘在勇在事故现场积极施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后经仁怀市交警大队认定:刘在勇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张某因交通事故致双下肢截瘫及脾破裂分别评定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贵C×××××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及贵C×××××号万达牌中型普通客车的转向系、制动系性能均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相关安全技术条件;事故时贵C×××××号万达牌中型普通客车制动前行驶速度约为42-47Km/h。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在勇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和家属的谅解。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勘验笔录、行车记录仪记录截图、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文书、死亡证明书、安某、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人刘在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对贵C×××××号中巴车行车记录仪记载内容可处理和现场指示标志事后补安的辩解意见。经查,辩护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且有事故现场照片和施工单位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刘在勇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划分有异议,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该事故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程序对事故现场出警、勘验、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最终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且该认定书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被告人并未提出异议。故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在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多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在勇案发后施救,公安民警到现场后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虽其对责任划分持异议但对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仍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已赔偿部分损失及取得部分被害人和家属谅解、其家庭困难的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在勇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在勇九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所应判处的刑期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在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 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小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