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罗文思与深圳市蜂窝移动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思,深圳市蜂窝移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1853号原告罗文思,男,汉族,1994年1月1日,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委托代理人袁伟,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蜂窝移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名优产品采购中心B座2区22。法定代表人方成林,技术总监。委托代理人肖艳,行政主管。原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培训费17800元及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相关情况被告委托代理人肖艳到庭参加诉讼,并答辩称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培训。经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10月24日签订《蜂窝移动实训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Java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为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培训费17800元。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了培训费17800元,但原告称被告在收取培训费后,一直未提供Java技术培训,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请求被告退还培训费,并委托律师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至今仍未退还培训费。被告当庭对原告的陈述予以否认,称从协议签订之日到培训结束之日止已向原告提供培训,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以证明其已经履行培训义务的事实。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蜂窝移动实训协议》,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给付培训费的义务,被告也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为原告进行培训的义务,否则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已经履行为原告提供培训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被告应对已为原告提供培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以证明该事实,因此本院对被告已为原告进行培训的陈述不予采信,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培训费人民币18700元及利息(以18700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从2016年10月24日起计算)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蜂窝移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文思退还培训费人民币18700元及利息(以18700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从2016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本院指定支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54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郭立(兼)书 记 员 温 燕 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3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