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希彬、牟继玲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彬,牟继玲,刘某,于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刘希彬,男,194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申请执行人:牟继玲,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法定代理人:牟继玲,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系刘某之母。被执行人:于志忠,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希彬、牟继玲、刘某与被执行人于志忠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7770.4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并履行完毕,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棣刑初字第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