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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希彬、牟继玲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彬,牟继玲,刘某,于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刘希彬,男,194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申请执行人:牟继玲,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法定代理人:牟继玲,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系刘某之母。被执行人:于志忠,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希彬、牟继玲、刘某与被执行人于志忠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7770.4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并履行完毕,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棣刑初字第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