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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拥军、赵东、牛乌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拥军,赵东,牛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063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炳浩,地址东胜区。被执行人赵拥军,男,汉族,1979年02月28日出生,现住准格尔旗。被执行人赵东,汉族,男,31968年08月15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牛乌兰,女,蒙古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准格尔旗。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拥军、赵东、牛乌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12)东法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东法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任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