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督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铅锌分理处申请支付令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铅锌分理处,孔德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3426民督28号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铅锌分理处。住所地:会东县铅锌镇。单位负责人:XX诚。被申请人:孔德明,男,住会东县铅锌镇岳家村7组。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2日签订了小额借款合同,申请人于同日发放借款39500元到被申请人帐户内,该借款于2016年12月21日到期。该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收无结果,有借款借据为凭。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合计46388.0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孔德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铅锌分理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合计46388.01元。申请费319.90元,由被申请人孔德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阿金此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 碧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