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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执27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亚先、周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亚先,周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27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菊、潘柯,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亚先,女,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周健,男,197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亚先、周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2016)苏0412民初6156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412执27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建审判员 徐晓东审判员 马群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