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6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彭艳艳与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艳艳,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498号原告:彭艳艳,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651961-4,地址:安徽省蒙城县六里小区,法定代表人:许俊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珽,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艳艳与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艳艳负担。审��员李扣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