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许运兴、夏邦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运兴,夏邦义,余英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许运兴,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夏邦义,男,194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余英权,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民终30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鄂1202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余英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英权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划被执行人余英权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980391元(含案件受理费13450元、执行费128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