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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海涛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涛,北京润易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张晓强,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1165号原告:赵海涛,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北京润易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环岛东。被告:张晓强,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赵海涛与北京润易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张晓强、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4日立案。原告赵海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海涛撤诉。案件受理二十五元费由赵海涛负担。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