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8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娟与吕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娟,吕建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8499号原告:杨娟,女,1971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吕建明,女,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湖北省十堰市,现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杨娟与被告吕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杨娟以双方已和解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杨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