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与宁勇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宁勇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521民初2566号 原告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鹏,系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邵东县。 被告宁勇智,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勇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邵东县春栩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新燕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莫金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