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6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318号(五洲国际建材城),注册号420000000017699,组织机构代码67367210-0。法定代表人张化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凯,该公司员工。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3408元及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因(2017)鄂0116执61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2017)鄂0116执210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7)鄂0116执615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2101号案件中执行,故对(2017)鄂0116执615号案件执行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鄂0116执615号执行案件并至(2017)鄂0116执2101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615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妙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