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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6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640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与葛露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葛露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64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群众大厦*楼。负责人:沈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杰,该行员工。被告:葛露露,女,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诉被告葛露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7年9月1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前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