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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南京同仁堂黄山精制药业有限公司、周少朝、吉林省恒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同仁堂黄山精制药业有限公司,周少朝,吉林省恒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同仁堂黄山精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松奇路1号。法定代表人:蒋晨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少朝,男,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原审被告:吉林省恒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1405号金桥花园22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王怀伟。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上诉人南京同仁堂黄山精制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少朝及原审被告吉林省恒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6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南京同仁堂黄山精制药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周少朝在起诉状中没有提到起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事实和理由,其对该公司没有实质争议,周少朝将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列为被告的唯一理由是为了强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少朝起诉的被告包括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其对三个被告均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至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需经实体审理方能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南京同仁堂黄山精制药业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缪 蕾审判员 危 薇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翁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