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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梁建海与刘天长生、江西瑞金万年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海,刘天长生,江西瑞金万年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民初999号原告:梁建海,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8199410999978。被告:刘天长生,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江西瑞金万年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云石山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784104026U。法定代表人:李世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耀辉,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810866281。原告梁建海与被告刘天长生、江西瑞金万年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万年青水泥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经原告梁建海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存放于梁建海处的8包未使用的水泥进行质量鉴定,因检材已过三个月的水泥保质期导致无法进行鉴定被退回;为此原告梁建海又申请要求对其坐落于长汀县大同镇东埔村水轮机建设占地120㎡房屋第四层梁、柱、板混凝土强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含水泥质量)进行鉴定,并于2017年7月3日撤回了该鉴定申请。原告梁建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被告刘天长生、被告万年青水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耀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建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俩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下同)16086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批准在长汀县××镇××村水轮机建设占地120㎡房屋。2017年2月20日,原告向刘天长生购买了由万年青水泥公司生产的P.C32.5R(袋装)水泥13吨用于房屋第四层柱、梁、板的浇注后于次日发现水泥凝固缓慢,遂于3月2日向刘天长生及万年青水泥公司反映。万年青水泥公司于3月7日或8日派员到场察看并提出要将模板拆除后才能判断强度是否足够。原告将房屋第四层模板拆除后发现多处渗水又向万年青水泥公司投诉,该公司于3月20日、24日、4月5日、8日又多次派员到现场拆包抽样并用“回弹仪”检测水泥强度。3月20日,万年青水泥公司向原告出具《水泥质量检验报告》声明水泥质量合格。原告为了防止房屋第四层渗水同时在不放心前述水泥质量的情况下临时增建房屋第五层,并改向刘天长生购买由万年青水泥公司生产的另一批次的P.C42.5R(袋装)水泥用于房屋第五层的浇注。3月28日,原告征得刘天长生及万年青水泥公司的同意后将水泥取样,委托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进行鉴定认定“该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硅酸盐水泥32.5R级技术要求”,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360元。4月10日,原告向福建省长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下称长汀消协)投诉但未能与被告方达成协议。原告又委托并经福建建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房屋第四、五层柱、梁、板拆除重建产生的费用进行鉴定认定需要花费158502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000元。原、被告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刘天长生辩称:1、其系万年青水泥公司长汀经销商,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购买万年青水泥公司生产的13吨P.C32.5R(袋装)水泥情况属实。2、出售给原告的水泥质量合格。3、原告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系其未雇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及水泥保管不善等因素造成,与购买的水泥质量没有关联。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万年青水泥公司辩称:1、万年青水泥公司生产的水泥质量合格。万年青水泥公司多次在其具有甲级检验能力的化验室对原告所购水泥取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为合格。2、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依照国家标准所要求的检验取样标准,万年青水泥公司委托福建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梁建海所购同一批次的P.C32.5R水泥封存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该批次水泥质量合格,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水泥质量合格的唯一证据。梁建海经俩被告电话通知拒绝参与现场对封存样取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梁建海将所购水泥贮存于不符合贮存条件的房屋一楼阴冷潮湿处,从而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根据福建省长汀县气象部门出具的2017年2月20日至3月10日的气象资料显示,长汀县在该段时期,短短19天就有13天是雨天,空气中潮湿现象相当严重,故梁建海应承担因贮存不当导致的法律后果。4、梁建海应对其未聘用有施工资质的建设队伍施工及对水泥的搅拌施工和养护不当导致房屋建筑受损承担严重过错责任,其主张要求赔偿损失160862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天长生系万年青水泥公司长汀经销商。2017年2月20日,梁建海因长汀县××镇××村水轮机建设占地120㎡房屋第四层的柱、梁、板浇注需要,向刘天长生购买了由万年青水泥公司生产的P.C32.5R(袋装)水泥13吨,并由刘天长生向梁建海开具了购买水泥发票。刘天长生聘请社会车辆从万年青水泥公司生产基地将梁建海所购水泥于运载当日直接交付到梁建海房屋施工现场一楼存放。梁建海在聘请社会上没有资质证书的施工队伍并使用万年青水泥公司生产的P.C32.5R(袋装)水泥对其房屋第四层柱、梁、板浇注后于次日发现水泥凝固缓慢。2017年3月2日,梁建海向刘天长生及万年青水泥公司反映要求处理。刘天长生及万年青水泥公司工作人员分别于2017年3月8日、20日、24日及4月5日、8日五次到梁建海房屋施工现场进行查看,并对该房屋第四层浇注楼板使用回弹仪检测,同时将梁建海未拆封的水泥取样带回实验室检验,检验结果为所购水泥质量全部合格。期间,万年青水泥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梁建海出具了《水泥质量检验报告》证明其生产并出售给梁建海的水泥质量合格。梁建海为防止其房屋第四层渗水临时增建房屋第五层,并改向刘天长生购买由万年青水泥公司生产的另一批次的P.C42.5R(袋装)水泥进行浇注。2017年4月10日,梁建海向长汀消协进行投诉。在此期间,梁建海因分别申请水泥质量及房屋第四、五层拆除重建费用鉴定分别支出鉴定费360元、2000元,并经鉴定拆除重建应花费158502元。2017年5月12日,万年青水泥公司委托福建省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与梁建海所购水泥为同批次的水泥封存样进行检验。在封存样取样前,刘天长生和万年青水泥公司通知梁建海到场共同参与取样,但梁建海予以拒绝。江西省瑞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对上述水泥封存样取样全过程予以见证。2017年6月14日,福建省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结论报告,检验结论为:依据标准GB175-2007,该样品所检验项目符合复合硅酸盐水泥32.5R级技术要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梁建海主动撤回万年青水泥公司提出异议的证据即由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所作的关于“该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硅酸盐水泥32.5R级技术要求”鉴定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图纸、提货单及合格证、长汀消协询问(调查)笔录、万年青水泥公司不同时段提供的水泥质量检验报告及反馈、工程结算书及发票、万年青水泥公司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江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江西省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书》、2007年2月20日3000吨同批次水泥出厂明细表、原告提货单、水泥出厂合格证、长汀区域经销合同(B版)、水泥质量检测报告3份及水泥熟料胶砂强度破型原始记录、取样视听资料、国家市场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证件、福建省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资质材料、水泥封存样提取人员签名表、通话录音资料、视听资料、提货单、照片、书面证言、长汀区域客户投诉意见反馈、检验报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承担不利后果。本案梁建海所举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关于销售者刘天长生及生产者万年青水泥公司就其购买的P.C32.5R(袋装)水泥13吨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其损失160862元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万年青水泥公司已举证证明该公司生产的P.C32.5R(袋装)水泥13吨质量合格的义务。故梁建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梁建海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17元,由梁建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冬霞人民陪审员  戴月娇人民陪审员  李阳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钟复亮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