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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强与周振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周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周振涛,男,住辽宁省长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周振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2,53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3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40.00元。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于金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