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行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银会与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会,郑州市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5行初189号原告王银会,男,汉族,1955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86号院6号楼。法定代表人连书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健、李新矿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银会诉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7年9月1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会撤回起诉。审判长 任立栋审判员 孟 璐审判员 姚 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