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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行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银会与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会,郑州市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5行初189号原告王银会,男,汉族,1955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86号院6号楼。法定代表人连书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健、李新矿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银会诉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7年9月1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会撤回起诉。审判长  任立栋审判员  孟 璐审判员  姚 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