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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吴在应、李纯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在应,李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吴在应,男,1950年7月2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李纯利,男,1966年9月17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吴在应与李纯利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