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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宫海军、冯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海军,冯秀兰,于桂念,于开杰,徐培伟,邢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保519号申请人:宫海军,男,汉族,住威海市。被申请人:冯秀兰,女,汉族,住乳山市。被申请人:于桂念,男,汉族,住乳山市。被申请人:于开杰,男,汉族,住乳山市。被申请人:徐培伟,男,汉族,住乳山市。被申请人:邢丽丽,女,汉族,住乳山市。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朝   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姜开堃书记员于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