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云南三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临沧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三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临沧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3178号原告云南三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5幢1407室。法定代表人王博涛,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梁晋,云南万成(寻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沧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南天商贸城8栋、9栋2层。法定代表人王麒雯。原告云南三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沧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三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1元,减半收取1,330.5元,由原告云南三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余额1,330.5元退还原告云南三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汤治洲人民陪审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达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