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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曲大勇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李静、杨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大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李静,杨文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501号原告:曲大勇,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宁江区汇金广场。负责人:李高生,经理。被告:李静,女,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杨文龙,男,汉族,现住宁江区。曲大勇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李静、杨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林海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自行和解、履行,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大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曲大勇负担。审判员  程景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秀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