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上海富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上海富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2593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佩默(系被告之父)。被告:上海富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嘉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上海富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被告以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免于负担。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