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何兰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何兰娟,韶关市汇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陆志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205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经营场所:韶关市光孝路6号。负责人:石中心,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东华、李洪波,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何兰娟,女,汉族,1983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申请人:韶关市汇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16号星河华庭A、B幢写字楼302。被申请人:陆志荣,男,汉族,1979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与被申请人何兰娟、韶关市汇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陆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何兰娟、韶关市汇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陆志荣名下价值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兰娟、韶关市汇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陆志荣名下价值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艺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伟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