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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郜陆军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郜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02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东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钟会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邱彬,该局解放分局执法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张浩杰,该局解放分局执法股副股长。被执行人郜陆军,男,汉族,1978年7月20日出生,无业,现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郜陆军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郜陆军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焦国土资罚字[2016]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郜陆军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479.92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479.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2479.92平方米园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罚款计7439.76元。后被执行人郜陆军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上述处罚决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经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事项:退还非法占用2479.92平方米土地。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焦国土资罚字[2016]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郜陆军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经申请人依法催告仍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焦国土资罚字[2016]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内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2479.92平方米土地,具体执行由申请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审判长  苗晓霞审判员  李 婧审判员  申 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段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