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与自贡古氏木业有限公司、古卫、古敬、张伯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自贡古氏木业有限公司,古卫,古敬,张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负责人:肖强松,行长。被执行人:自贡古氏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卫,总经理。被执行人:古卫,女,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古敬,女,汉族,1988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伯玲,女,汉族,1963年1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申请执行自贡古氏木业有限公司、古卫、古敬、张伯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川0304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抵押房屋存在瑕疵,现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鸣审判员 夏 惠审判员 肖翔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