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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容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12刑初69号公诉机关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容,女,1963年6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2016年9月8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蒋朝荣,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容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徐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徐某2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庭主持下,庭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部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东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容及其辩护人蒋朝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被害人徐某1(案发时系年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被告人王容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镇大兴庙村8组38号的家外玩闹。王容担心吵到屋内睡觉的孙女就出门制止,但徐某1未理会。王容遂用一根前端有铁制叉头的长晾衣杆吓唬徐某1,致徐某1右眼被戳伤。经乐山市五通桥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徐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1的伤残等级评定为Ⅷ(捌)级+2%。另查明,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王容和被害人徐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徐某2达成和解协议,王容赔偿徐某1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徐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出具收条和谅解书,对王容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再查明,被告人王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乐山市五通桥区司法局对被告人王容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王容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徐某1的检查、病历资料,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乐五公物鉴(法医)字[2016]15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乐科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788号伤残程度评定鉴定书,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容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容过失伤害他人,致被害人徐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该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容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容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容有悔罪表现,结合五通桥区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容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文义人民陪审员  傅建成人民陪审员  宋晓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邓晓梅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