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立全与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塔东社区张窑居民小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全,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塔东社区张窑居民小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81民初2827号原告:王立全,男,195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塔东社区张窑居民小组。住所地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塔东社区张窑居民小组。负责人:刘延华,张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原告王立全与被告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塔东社区张窑居民小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庆云、被告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塔东社区张窑居民小组负责人刘延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9年1月2日,张窑村委会(现更名为张窑居民小组)因村内事物向我借款5000元,村委会为我出具了借据。被告借款后一直未还,经我多次催要,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款。被告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塔东社区张窑居民小组辩称:欠款属实,至今未还。本院经庭审归纳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被告借款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张窑村委会出具的收据一张,载明:1999年1月2日,今借到现金5000元整,盖有临清市石槽乡张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主管会计:庆云。2、张窑居民小组历任书记签字的证明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5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质证分析评价,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张窑村委会(现更名为张窑居民小组)因村内事物向原告王立全借款5000元,并由当时的村会计李庆云出具了收到原告5000元现金的收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历任村委会负责人刘玉成、段玉栋、刘玉生、刘延华分别于2017年5月24日、2017年5月25日、2017年5月25日、2017年5月31日在给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明上分别签字按手印予以证明,并经本院向先锋办事处经管站核实情况属实。因此被告欠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塔东社区张窑居民小组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立全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塔东社区张窑居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