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西宁市城北顺喜五金土特产经销部与西宁市城西区骑龙火锅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市城北顺喜五金土特产经销部,西宁市城西区骑龙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5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4执356号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顺喜五金土特产经销部,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小商品一楼A3号。经营者张校喜,男,汉族,1963年8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41号7栋231室。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骑龙火锅店,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84号2号楼84-8号楼。经营者王晓春,女,汉族,1982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杨和镇团结路富强巷302号西宁市城北顺喜五金土特产经销部与西宁市城西区骑龙火锅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西宁市城西区骑龙火锅店支付原告西宁市城北顺喜五金土特产经销部货款13150元。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骑龙火锅店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顺喜五金土特产经销部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骑龙火锅店公告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纳入失信人名单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尽快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执行人员于2017年8月9日前往被执行人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84号2号楼84-8号楼查找,此房为租用房,该公司与经营者去向不明,该火锅店早已转让他人,经向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顺喜五金土产经销部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骑龙火锅店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其申请执行的货款13150元,诉讼费149元无法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顺喜五金土特产经销部享有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锋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刘永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