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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邓金山、姚微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金山,姚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513号被执行人邓金山,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格塘镇凌冲村凌冲组**号。被执行人姚微,绰号“丝丝”,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案发前租住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白芙塘社区。邓金山、姚微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112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金山、姚微未履行该刑事判决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03月10日将本案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邓金山、姚微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明华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张俊湘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