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37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邓德雄与黄永全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雄,黄永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473号原告:邓德雄,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住雷波县。被告:黄永全,男,1959年7月3日出生,住屏山县。本院在审理邓德雄与黄永全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德雄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德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邓德雄承担。审判员  郭绍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则雪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