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822号原告:王某,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张某,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言 青审 判 员 于 晓 波人民陪审员 蔡 淑 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力丹存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