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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822号原告:王某,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张某,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言 青审 判 员 于 晓 波人民陪审员 蔡 淑 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力丹存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