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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阎伟忠与叶巧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伟忠,叶巧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741号申请人阎伟忠,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叶巧巧,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文成县。申请人阎伟忠为与被申请人叶巧巧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叶巧巧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阎伟忠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7)渝0106财保5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叶巧巧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叶巧巧价值45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阎伟忠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