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6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6刑初12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某,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封开县。2012年9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艳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7日,被告人黎某某在德庆县德城街道通津一巷被民警抓获过程中,将身上三包疑似毒品物品丢在地上。经依法鉴定,上述三包物品分别为9.98克、5克、4.9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黎某某在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7日,被告人黎某某从封开县乘坐出租车到德庆县德城街道通津一巷购买用于自己吸食的毒品后,被民警抓获,其将身上三包毒品丢在地上。经依法鉴定,上述三包毒品分别为9.98克、5克、4.99克,共19.97克,均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另查明,被告人黎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搜查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理化检验报告、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被告人黎某某亦供述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9.9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本次所犯之罪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其意见及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存档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健生审 判 员 梁光强人民陪审员 梁燕芬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温海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