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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陕032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赵某某赔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10720.70元(已给付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463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刘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赵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2234元(含诉讼费1463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将案件款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豆昱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