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滕京波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滕京波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738号罪犯滕京波,男,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住莱州市。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06)烟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绑架罪判处滕京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7832.01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06)鲁刑一终字第29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滕京波的定罪部分,撤销对滕京波的量刑部分。以绑架罪判处滕京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11月28日起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山东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期限不变;2015年7月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期限不变。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对罪犯滕京波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滕京波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滕京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滕京波在刑罚执行期间,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稳定。自受到减刑奖励后,又获得表扬奖励六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绑架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予以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滕京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期限不变。刑期至2026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凯青审 判 员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泽宇书 记 员 韩天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