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许祖祥与许祖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祖祥,许祖霞,施恒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528号原告:许祖祥,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兴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祖霞,女,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全椒县。第三人:施恒飞,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许祖祥与被告许祖霞、第三人施恒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许祖祥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祖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祖祥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友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家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