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行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纬经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纬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963号起诉人黄纬经,男,1934年1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2017年8月29日,起诉人黄纬经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从区政府内定的上访黑名单中删除;清除影响。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人黄纬经提交的起诉材料显示,其因认为东城区政府将其列入上访黑名单的行为,致其信访时被多个部门拒绝接待,故诉至人民法院。经审查,鉴于起诉人黄纬经所诉事项涉及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鉴于起诉人黄纬经在本院释明后仍坚持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黄纬经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东弘审 判 员 张勤缘审 判 员 王小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赵 赫书 记 员 万颖颖 来自: